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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現實中常常聽到律師抱怨執業過程中的“三難”。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公佈了《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下稱《規定》),明確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經許可會見。會見時,檢察機關不得派員在場,不得通過任何方式監聽律師會見的談話內容等。
  浙江省律師界人士稱,儘管這些規定以往就有,“散落”在《刑訴法》和《最高檢刑事訴訟規則》里,但此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進行彙總和重審,可以視為一種對律師權益的宣誓性保障。
  《規定》
  強調和明確了律師的哪些權利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說,《規定》從依法保障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權,提出意見權,知情權,民事行政訴訟中的代理權等方面提出了相應要求,在重申法律法規要求的同時,著重解決律師反映的司法實踐中的突出難題。
  針對“會見難”,《規定》明確,“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經許可會見。”
  針對律師反映的提出申請後得不到答覆的問題,《規定》強調“律師在偵查階段提出會見特別重大賄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按照法律和相關規定及時審查決定是否許可,併在三日以內決定答覆。”
  在偵查階段必須允許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規定》要求:“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通知律師,可以不經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偵查終結前,應當許可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在會見時不得派員在場,不得通過任何方式監聽律師會見的談話內容。”
  針對“閱卷難”,《規定》明確: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的閱卷權,並依照檢務公開的相關規定,完善互聯網等律師服務平臺,並配備必要的速拍、複印、刻錄等設施,為律師閱卷提供盡可能的便利。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
  有促動求改觀
  浙江光華法學院教授 刑法學專家阮方民認為——
  這些權利原本就有規定,但是在實踐中往往會被打折扣。比如職務犯罪案,律師普遍感覺會見難。
  如果律師的權利都不被保障,如何保障當事人的權利。這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律師權利進行彙總和重審,是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對各級檢察機關嚴格依法辦事的一種推動。
  檢察機關是公權機關,應當更加主動傾聽律師意見,充分發揮律師作用;而律師,也要加強專業建設,提升技能,敢提、能提、善提律師意見,更好地幫助檢察官把好案件質量關,防止冤假錯案。
  反映比較強烈的某些執業難問題
  力度不妨再大點
  浙江省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杭州市律協副會長,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徐宗新認為——
  對於律師們反映比較強烈的某些執業難問題,《規定》的力度不妨再大點。比如,《規定》中多處提到“及時”,最好具體規定為“當場”或“幾天內”,更具操作性。再比如,律師們普遍反映的特別重大賄賂案件會見難問題,在這個《規定》中沒有實質性解決。
  實踐中,“特別重大賄賂案件”存在被隨意擴大解釋而不當限制律師會見的情況,而特別重大賄賂案件的律師會見,也往往僅在偵查終結前才被許可會見一次,這對於律師辦理賄賂案件特別是特別重大賄賂案件帶來了困難,也不利於此類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障。律師們期待最高檢察院對此刑辯難進行突破。
  在“不被許可會見”的背後,也許是部分檢察官潛意識中對律師職能的一種偏見,認為律師會見屬於“有礙偵查”的情形,其實律師也有律師的職業道德,有對案件偵查情況進行保密的義務,不是說會見了就可以將案情進行傳播。
  此次最高檢專門強調律師權利保障規定的出台,我覺得亦可視為對律師和檢察官建立一種“良性互動”關係的倡導。 本報首席記者 肖菁
  (原標題:最高檢下發《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浙江律師界:這是對律師權利的一種宣誓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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