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都在學做人----
人生都在學做人...星雲大師有一位徒弟,台大畢業後,到夏威夷讀碩士,又到耶 魯讀 博士,花了好多年的時間,終於得到博士,非常歡喜。有一天他回來,對星雲說:「師父,我現在得到博士學位了,以後要再學習什麼呢?」星雲說:「學習做人。學習做人是一輩子的事,沒有辦法畢業的。」星雲覺得,人生不管是士農工商、各種人等,只要學習就有進步,今天要跟大家分享需要學習的事。第一、「學習認錯」。人常常不肯認錯,凡事都說是別人的錯,認為自己才是對的,其實不認錯就是一個錯。認錯的對象可以是父母、朋友、社會大眾、佛祖,甚至向兒女或是對我不好的人認錯,自己不但不會少了什麼,反而顯得你有度量。學習認錯是美好的,是一個大修行。第二、「學習柔和」。人的牙齒是硬的,舌頭是軟的,到了人生的最後,牙齒都掉光了,舌頭卻不會掉,所以要柔軟,人生才能長久,硬反而吃虧。心地柔軟了,是修行最大的進步。一般形容執著的人說,你的心、你的性格很冷、很硬,像鋼鐵一樣。如果我們像禪門說的調息、調身、調心,慢慢調伏像野馬、像猴子的這顆心,令它柔軟,人生才能活得更快樂、更長久。第三、「學習忍受」。這世間就是忍一口氣,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忍,萬事都能消除。忍就是會處理、 會化解,用智慧、能力讓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各位要生活、要生存、要生命,有了忍,可以認清世間的好壞、善惡、是非,甚至接受它。第四、「學習溝通」。缺乏溝通,就會產生是非、爭執與誤會。現在中國大陸、香港和台灣,兩岸三地最重要的就是溝通,相互了解、相互體諒、相互幫助,大家都是龍兄虎弟,互相爭執、不溝通怎麼能和平呢?第五、「學習放下」。人生像一只皮箱,需要用的時候提起,不用的時就把它放下,應放下的時候,卻不放下,就像拖著沉重的行李,無法自在。人生的歲月有限,認錯、尊重、包容才能讓人接受,放下才自在啊!第六、「學習感動」。我們看到人家得好處,要歡喜;看到好人好事,要能感動。感動是一個愛心、菩薩心、菩提心,在我幾十年的歲月裡,有許多事情、語言感動了我,所以我也很努力的想辦法讓別人感動。第七、「學習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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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俊雄 當選廉潔楷模
彰化》蕭俊雄 當選廉潔楷模
【聯合報╱何?榮】
溪湖消防分隊小隊長蕭俊雄去年幫忙民眾摘除虎頭蜂窩時,不慎被螫傷,屋主送上紅包慰問,他當場婉拒,表明為民服務是職責,讓屋主感動,向消防局表達敬意。最近他獲選彰化縣政府廉潔楷模,18日將接受表揚。蕭俊雄很不好意思地說,一件小事,竟能獲獎,實在愧不敢當。

【2008/03/1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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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版MSN 手機「嘛ㄟ通」
台灣版MSN 手機「嘛ㄟ通」
TVBS 更新日期:2007/11/08 10:03 記者:鄭惠心 陳君宜 MSN是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現在也有台灣人自行研發的版本。伊林模特兒展示的各種造型,都是在即時通系統裡的虛擬娃娃,用戶只要下載軟體,就可以自己選擇造型,把當時的心情,透過虛擬娃娃和朋友分享,最重要的是,這個軟體手機「嘛ㄟ通」,非常方便!
廣告區:如意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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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酷網--上課心得--第二堂
音庫國際有限公司第七期課程表及師資  上課講義+心得

第二堂:

課程名稱:錄音實習(初試啼聲)

課程內容:親身感受錄音室現場錄音、錄製未經訓練前個人聲音的原聲帶

講師:邱奕肇

錄音師可以幫配音員做什麼?消除呼吸聲、雜聲、口水聲;音樂音效的加分;適時的聲音效果處理,如柔和→空間感的音樂背景﹝細想:兩者可以如何激發???﹞;

配音時須注意的事項:

1.氣口的銜接:人講話有語氣

2.做出重點:例如:需要強調的字眼、需要加重的語氣是什麼、稿子的情境→要什麼樣的口氣與音量大小,例如:媽媽,這雞肉足好吃耶呢[台語],為什麼好吃?是因為剛吃到,所以應該要有剛把肉吞進去再開口說話的口氣→可以吞口水再說話或加「嗯」、…「1111」人力銀行的1111的節奏該如何?

3.配音室用語:

頭來→start again

我們先走一遍→測的是音量﹝不要突然大聲﹞、速度、稿子時間﹝錄音長度﹞、角色符合與否、

挖一下:不清楚的咬字、改變或不改變或強調語調

搭一下:雜聲

Cue一下:如:合聲=默契,Cue不準,合不好;timing捉不準,則單收,即一人:1.2.3一人念;注意「斷」、拉、頓點

順接:從凸槌的上一句接start,破:喊破﹝尤其high稿﹞,或錄音室壓破;噴mic;糊:咬字發音不完全或草率帶過;空:沒收清楚,距離感,或離mic太遠→距離一巴掌或拳頭→這樣飽和度才夠,尤其在表現溫和的稿子,黏:

眉角=技巧:

1.複合式high度

2.什麼表情不夠,再加點什麼

3.High程度:5級?8級?

4.哭笑不得:哪一個多一點?

5.要聽得懂人話→錄音室的指示﹝這程度可難了,究竟要什麼‧‧‧﹞

6.行事務必謹慎,遵守圈內行規,圓融處事

錄音實況流程:

錄音室+錄音師~

↓↓↓↓↓↓

Copywriter~非常要求,不能刪改稿子,但可適時增加語氣詞,文字發音的溝通,文字寫法順序的溝通,請細想所寫的稿子的意思+情境

↓↓↓↓↓↓

AE~怎麼修改?如果AE不滿意?等→找不到客戶,自己又抓不到感覺

↓↓↓↓↓↓

主客戶=主要、次要審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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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回溫?調查:34%民眾計劃出國、首選日本、中國大陸
萬事達卡國際組織今(7)日公布最新旅遊趨勢調查,近9成(88%)的亞太區受訪者表示,將捨棄長程旅遊行程而改選亞太境內的國家為旅遊目的地。在台灣地區亦是如此,高達9成(89%)的台灣消費者傾向前往亞洲區內觀光,尤以日本 (47%)和中國大陸(35%)高居台灣人心目中最想旅遊勝地,「短程區域旅遊」將成為台灣消費者在未來6個月的旅遊首選。

萬事達卡公布最新旅遊趨勢調查顯示,在14個受訪的亞太地區市場當中,以香港(59%)及新加坡(42%)的消費者最渴望進行海外旅遊,其次為紐西蘭(35%)和台灣(34%)地區的消費者。
若以台灣而言,表達計畫出國的消費者從6個月前27%成長至34%;其中更有超過一半的(66%)台灣受訪者表示,海外旅遊對他們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休閒活動,顯示在未來6個月,台灣消費者非常引頸企盼出國散心。
不僅如此,這次調查中也發現,在未來6個月內,近9成(88%)的亞太區受訪者表示將捨棄長程旅遊行程而改選亞太境內的國家為旅遊目的地。在台灣地區亦是如此,高達9成(89%)的台灣消費者傾向前往亞洲區內觀光,尤以日本(47%)和中國(35%)高居台灣人心目中最想旅遊勝地,短程區域旅遊將成為台灣消費者在未來6個月的旅遊首選。
此外,以最愛旅遊目的地來看,台灣地區吸引最多香港(35%)消費者,表示在未來6個月內將計劃來台觀光,其次為新加坡(31%)和中國大陸(13%)的遊客。整體而言,亞太地區受訪者在未來6月計劃出國旅遊的比例(22%)相較6月前(20%)微幅上升。
萬事達卡台灣、香港及澳門區總經理張懷堅指出,這次調查中另有一項有趣的發現,台灣、香港和中國大陸的遊客皆衷情於大中華區內觀光,互列兩岸三地為最想旅遊勝地,顯示未來6月內大中華區內旅遊觀光將蓬勃發展並緊密相互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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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違反了智慧財產權 ?
【新聞話題】:哪些行為違反了智慧財產權 ?【話題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話題性質】:侵犯他人智慧【適用範圍】:一般大眾
【內容如下】:一、有人抄襲了我的心血,該怎麼辦?   
A:不論學生、上班族或是Soho族,都有可能遇到自己的辛苦創作,在未經同意的情形下而遭他人利用。如果他人的利用是合法、合理的使用,就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反之,如果他人沒有合理使用的情形,也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就使用別人的著作,那就是侵害著作權的違法行為。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包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共分為十一類,它們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包括: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表演等。
當著作權受到侵害時,著作權人可以依著作權法第六章「權利侵害之救濟」的規定要求侵害人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依照著作權法第七章「罰則」的規定,訴請法院對侵害人論罪科刑。不論是民事上的救濟或刑事上的追訴均由司法機關受理訴訟後,依法裁判,若不服司法機關之判決,可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序提起上訴,以資救濟。所以,有人抄了您的心血,不法侵害您的著作權時,不要猶豫,要勇於依法主張權利,這樣,尊重著作權的觀念,才可以在我們的社會落實生根。 二、暫時性重製,都算是觸法嗎?   
A:所謂「暫時性重製」是指我們使用電腦網路或影音光碟機來觀賞影片、聆聽音樂、閱讀文章、觀看圖片時,這些影片、音樂、文字、圖片等影像或聲音,都是先透過機器之作用而「重製儲存」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內部的隨機取存記憶體(RAM)內後,影像再顯示在電視螢幕上,聲音則是利用音響設備而播放,當關機的同時這些資訊也就消失了,這種情形就是一種「暫時性重製」的現象。 那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電腦、影音光碟來觀賞影片、聆聽音樂、傳遞資訊等著作權保護的著作時,是否會侵犯別人的著作權呢?
其實大家不必過度擔心,因為著作權法雖然保護著作人的權益,也同時兼顧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特別規定,除了電腦程式以外,網路中繼性傳輸,或使用合法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的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的暫時性重製,例如,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的暫時性重製,或者影碟、程式、文字、圖片的取得來源是合法的,當您使用電腦和影音光碟機時利用該等著作或資訊所造成的暫時性重製的狀況,都不屬於著作人的重製權範圍,不必獲得同意。
此外,著作權法也訂定了許多合理使用的規定,來限制著作人的權利,讓一般人在合理範圍內可以使用他人著作也不必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所以,縱使是在著作人重製權範圍的暫時性重製,仍有適用合理使用的空間。 三、上班族小心!應避免觸犯「營業秘密法」。   
A:所謂的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例如:行銷策略、定價資訊、員工薪資、客戶名單等,這些資訊必須符合:(一)需具有秘密性。(二)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三)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四)營業秘密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如:公司將機密文件設密碼、或與員工簽訂保密契約)。
具備以上這四項要件,才算是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本為一種或多種資訊,而資訊之自由流通,雖為民主社會之基石,惟對資訊之所有人之權益,仍應予以適當保護,以求調和。保障營業秘密才能達到提昇投資與研發意願之效果,也才能提供適當的環境,鼓勵在特定交易關係中的資訊得以有效流通,建立產業倫理並導正業者之競爭秩序。對於不法取得及使用該「營業秘密」之行為(如:竊取公司的機密配方及生產技術),雖然依營業秘密法之規定僅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但仍可能觸犯刑法洩漏業務上工商秘密罪、竊盜罪、侵占罪、背信罪,或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而有刑事責任之問題。 四、公司電腦中灌有盜版軟體,應負的著作權侵害責任有哪些?   
A:我國的著作權法將電腦程式(軟體)規定為一種「著作」而加以保障。未經授權重製及非法散布都屬犯罪行為,觸犯者須受刑事制裁並負擔民事責任。如果你或你的公司非法複製了某一電腦程式,你個人(或與公司一同)將會同時受到追訴。 根據新修正著作權法規定,意圖營利而盜版他人著作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到二百萬元罰金。
如果是非意圖營利者,在超過法定門檻(五份或三萬元)時,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如果盜版的媒介物是光碟,除了處相同自由刑,罰金還提高到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並屬於非告訴乃論。至於常業犯更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則提高為八十萬到八百萬元,也是非告訴乃論。
縱使公司電腦中灌的盜版軟體是公司以外的人所灌入,公司如果明知為盜版軟體仍於營業中使用,也仍被視為侵害著作權,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也可能必須受到刑事制裁。您及您的公司必須確定自己或公司內每一台電腦上所使用的每一套軟體均須有著作權人之授權。授權合約會告訴您哪些使用方式是被許可的。
使用盜版軟體,除了得負上述的法律風險外,也必須面對其它商務上的風險,包括電腦病毒、損毀之磁碟、以及軟體的瑕疵等,所以是相當得不償失的事情。因此無論是個人或公司電腦,使用者都應該去購買正版的電腦軟體,並依軟體所附之授權合約所規定之內容使用,方係正道。 五、教授上課提供大家學術著作的影印,是否也涉及著作權問題?   
A:教授因為教學的需要而使用到他人著作的情形,可說是很平常的事。因授課或教學需要,影印他人之著作,編成講義,提供給學生作為免費教材,這樣是否違反了著作權法呢?
其實,影印別人的文章,在著作權法上,是屬於把別人著作的內容予以重複製作,構成「重製」的行為。依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對自己的著作,享有重製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裡最重要的一個權利,稱為重製權。由於著作人享有重製權,所以任何人要重製別人的著作,都要經過作者的同意。
不過學校裡的老師因為授課教學的需要,而僅重製他人著作少部分內容的行為,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之規定,而屬於「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行為,即毋需事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反之,雖然學校教師,即使係為授課教學的目的,但將他人的著作作大量的重製,嚴重損害到著作人的權利,甚至發生替代市場的效果,就不能認為是屬於「合理使用」。
雖然在合理範圍內的重製行為,並無違反著作權之問題,不過需注意以下幾點:
(一) 重製的著作如果依該著作的種類、用途以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對於著作權人的利益有妨害時,則不可進行重製行為。例如僅是利用一本書的少數幾頁,固然是合理使用,但若是印了該本書的最重要部分,使得學生因此可以不必再購買原書,或是影印測驗卷給學生作測驗,那就對著作人之利益有所妨害,不是合理使用。
(二) 必須在合理的使用範圍內。所謂合理的使用是指基於特定目的(如個人非營利的使用、學術教育、新聞報導或公益活動)或特殊身分的、機關或團體(如立法、行政機關、學校教師、廣播電視台)對於他人著作,於合理範圍內得加以利用,而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於教師教學之情形,就必須是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的老師基於學校教學之目的。
因此,如果老師或教授是單純基於學術教育的目的而進行重製,且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利用他人的著作,那就不構成對於著作權的侵害行為,但如果逾越法律允許之「合理使用」範圍的話,就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所以,還是必須注意。 六、我常收到電子郵件裡有好文章與圖片,可以再轉寄出去嗎?   
A:其實利用電子郵件轉寄他人文章或圖片之著作,都會涉及著作權法,因為「轉寄」他人著作這一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也是屬於著作權法中規定的「重製」行為,因此電子郵件的轉寄行為,是可以用著作權法來加以規範的,並非無法可管。
不過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如果我們轉寄的對象是特定的少數人,又是少量且屬於「非營利性使用」性質,通常可以被認為是「合理使用」的範圍,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但還是得按照這些著作之性質、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來加以綜合判斷。舉例來說,被轉寄之文章,如果係著作人所出版書籍中之一篇代表性文章;被轉寄圖片是某本漫畫中的最精彩部分,則網路上之大量轉寄行為,因具有大量傳播之特性,可能就會發生所謂的「市場替代」效應(以淺顯的白話來說,就是會造成讀者不去購買紙本之文章或圖片,而只從網路上下載或直接在網路上瀏覽),對著作權人造成極大的傷害(因為紙本之書籍或漫畫銷路會受影響,著作權人之收益就會減少),那就可能不是單純以使用是「非營利性」性質這一點,就說是「合理使用」了。
所以對於他人已經以紙本、CD等方法而發表之著作,除非是著作權人明白表示同意,最好還是避免在網路以轉寄方法讓大家共享,一來尊重著作權人之權益,二來避免自己觸法。 如果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下,將網路上受著作權保護的文章、圖片、音樂等下載,而且將這些「著作」,做成紙本或錄製於CD中,流通於市面,並有營利的行為時,就屬於侵害他人的著作權之行為,可能會被處以刑責或罰金。 七、學校為了教學需要,常會放映視聽著作,會有問題嗎?   
A:著作權法之制定,具有「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及「調和社會公益」的目的,但是如果過度保護著作權,反而會阻礙學術、文化的交流發展與知識的傳遞,所以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都有訂定「合理使用」原則,作為一種平衡機制。
我國的著作權法中也有「合理使用」原則之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到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都是與「合理使用」有關的規定。即在不致大幅影響著作權人經濟收益或著作人創作意願的前提下,允許社會大眾在合理範圍內,基於教育、研究、評論、報導、公益等目的,不需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就可以無償利用他人之著作,並不構成對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學校裡的老師或教授因為教學上的需要,而重製他人視聽著作內少部分內容的行為,原則上是符合了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的「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以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之規定,無需事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 另外,雖說在課堂上公開放映視聽著作,涉及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之行為,但是如果其行為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三要件,即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仍應注意不可以超越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的判斷標準,即(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 著作之性質。(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因此,只要學校的老師或教授是基於非營利的教育目的,而且所利用的質與量以及利用原著作的比例甚低,再加上利用結果對於發行視聽著作公司的市場並不會有任何影響,或影響很小,就符合合理使用的規範。但是如果是播放整部電影或整個錄影帶,則可能會造成「市場替代」效應,所以一般來說,電影或錄影帶發行公司或代理這些電影或錄影帶之公司,通常會發行提供學校專用的電影或錄影帶等(就像套裝軟體也有教育版一樣),學校如有需要,最好是購買此種電影或錄影帶,較為妥當。 八、我是小攤販,賣假名牌很好賺,是否會坐牢?   
A:一般的商品都有品牌,而知名品牌的商品不僅具有一定的品質保障,還可作為使用者具有某種社會地位的象徵,所以,知名品牌商品很容易獲得消費者的青睞和信任,銷路也比較好。也因此,有些不肖的商人,喜歡仿冒知名品牌的商標,或是直接仿冒名牌商品的樣式,用較低廉的價格販售,以謀取不法之巨額暴利,完全不顧這些知名品牌的身價,都是來自名牌公司耗費了巨額金錢和心力打廣告,長時間經營的成果,若有人任意搭便車,仿冒其商標商品,竊取他人辛苦經營的努力成果,當然是不道德的、不公平的。所以,為了保障正當商標權人之利益,和避免消費者因買到品質低劣的仿冒品,而受到欺矇誤購的損失,並維護工商企業之正常秩序。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爰明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另於第八十二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販賣或製造仿冒品,是會受到法律制裁的犯罪行為。所以,販賣商品時,千萬要小心,務必注意商品來源並保留交易憑證,以預防日後被誤會為販售仿冒品,涉及侵害他人註冊商標時,才可以作為舉證免責之自保證據,對於來源不明之商品或低於一般真品價格甚多之商品,則千萬不要輕意購買轉售,以免招來官司,啷噹入獄,屆時後悔也來不及了哦。 九、寫文章時引用別人資料,是否會侵害著作權?   
A: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這裡所稱之「其他正當目的」,係指與報導、評論(例如:影評、著作權侵害鑑定…等)、教學、研究等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正當目的,並非泛指任何目的。至於所稱的「引用」,是指利用他人之著作,供自己創作、研究之參證、註釋或評論等等而言,因此被利用之他人著作內容僅屬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而已。
所以如果沒有自己著作之情形,即不符合「引用」之要件。除此之外,引用他人著作或文章時,必需注意應該明示其出處,且除非有必要,否則最好在引用他人著作時,避免整篇或整段之引用,較不會引起是否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爭議。 引用他人的文章時,註明作者、出處,除了是一種禮貌外,也是對著作人格權的尊重。至於引用多少內容會在「合理範圍」內,可以參考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四項標準,即(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 著作之性質。(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因此,我們在寫文章或創作時,如有引用他人著作內容之需要時,一定要想想自己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規定,有無以合理的方式註明出處,以免侵犯了別人的權利。 十、在餐廳、商店或飛機裡播放音樂或CD,是否須取得授權呢?   
A:當我們在百貨公司、商店逛街購物,或在餐廳用餐時,常會聽到這些公共場所播放著優美的音樂,來營造氣氛,增加情趣,藉以招攬顧客,提高業績。這種利用別人著作的行為,會不會侵害著作權呢?
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詞曲等音樂著作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如果我們要在公開場所藉用視聽設備傳達音樂著作的內容,是屬於公開演出的行為,必須要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就侵害了公開演出權。除了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及其中演唱或演奏的表演人,對於播放錄音著作的公開場所,也享有公開演出的報酬請求權。
因此無論是百貨公司、餐廳、唱片行等這些商店,利用錄放音機及音響設備,或接收廣播電視節目再以擴音設備,播放音樂給顧客欣賞,都是一種將他人音樂著作公開演出的行為,應該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才屬於合法。對於錄音著作及表演,雖然不必事先獲得權利人的同意,也應該支付使用報酬。
大家一定要培養正確的著作權常識,建立使用者付費的觀念。尤其是營業行為會牽涉到公開演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表演的行業,最好事先向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徵求同意,或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表演人組成的著作權仲介團體預繳使用報酬,避免發生著作權的糾紛。 十一、著作權法對舞蹈著作之保護   
A:所謂舞蹈著作,是指依身體動作之肢體語言所表現之著作。 我國的著作權法保護具有原創性的舞蹈著作。這裡所要強調的是原創性,因此一般僅僅具有單純自娛性質或是機械化的運動競技動作,因為缺乏創作性,就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舞蹈著作,例如指定特定技術的體操、滑冰、跳水、社交舞蹈等等,因為這些活動僅是一些一再重複出現之標準動作,屬於一般人都可以模仿、模擬或重複進行的動作,沒有創作性在其中。
另外,我國著作權法並非以著作必須「固著」於有形媒體為必要,因此,舞蹈著作僅需以表演方式為之,就可以立刻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不需將該舞蹈著作以錄影或其他方式固著於有形之媒體。 不過,要強調的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至於風格本身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因此,演出他人所編的舞碼,固應經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至於演出同一族群相同風格而非他人所創作之舞蹈,則無著作權侵害問題。
例如演出他人所編的某一原住民族傳統舞蹈「歡慶豐收舞」,固應經著作權人同意,但如演出具該原住民族傳統風格之舞蹈,但非他人所編的「歡慶豐收舞」,則僅風格相同為原住民族傳統舞蹈,並不會侵害他人著作權,祇是其究為同一著作或僅是風格相同,應由舞蹈專家或法院認定。十二、是不是一定要手工製作、非大量生產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工藝品?   
A: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而著作權法也明訂,美術工藝品是包含於美術之領域內,所以,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可表現思想感情之單一物品的創作,例如手工捏製之陶瓷作品、手工染織、竹編、草編等,都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工藝品。
美術工藝品的特質為一品製作,亦即為單一之作品,如果是用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大量生產者,則屬於工業產品,就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認定之美術工藝品,因此不受著作權之保護。 大家可能會擔心,原先以手工製作出來的美術工藝品,如果之後用機械方式量產重製物,是否會喪失受保護的地位?
其實,如果以手工製作一件美術工藝品之後,再以手工或機械方式將它大量生產,這時候第一件製品與後來所作成的產品,就屬於「原件」和「重製物」之間的關係,「重製物」是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但是,重製美術工藝品「原件」的行為,本來就是著作人可以行使之權利,著作權也不會因為重製權之行使而消失。換句話說,原先單一製作的美術工藝品,並不會因為後來的量產而使其改變性質,喪失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地位。十三、同學人人都有MP3,難道人人都有罪?   
A:MP3是一種音樂檔案格式,它以MPEG Audio 3的壓縮模式,可以將一首30~50MB WAV格式的歌曲壓縮至3~5MB的大小而已,在正常650MB容量光碟下可裝130~200條歌曲,約為十幾張專輯的份量,加諸檔案小,易於在網路上傳輸,因此在這幾年來成為網路中最廣為流傳的一種音樂檔案格式。
不過MP3因為牽涉到著作權之問題,所以讓許多人質疑使用或錄製MP3到底合不合法。 關於在網路上下載MP3的行為,如果只是自己欣賞,在少量的情形下,可以被認為是符合所謂的「合理使用」原則,不會侵犯他人之著作權。但若是大量下載,造成「市場替代」效果,不再購買合法CD產品,或是將MP3轉寄給其他親朋好友或公眾,甚至轉錄成CD之後公開販售,勢必會影響或威脅到唱片公司的營業利潤,這樣不僅不符合「合理使用」原則,且因為沒有經過他人同意而重製著作財產人之著作,侵害了著作權人依著作權法專有之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則唱片公司有權利經由法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未經授權而在網路上大量下載或傳輸MP3檔案,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如果是意圖營利而做這些行為,須負擔民、刑事責任,縱使沒有營利意圖,也須負擔民事責任,而無營利意圖的侵害,如果侵害超過五份,或是超過市價三萬元的侵害,仍會有刑事責任,如果是為販售光碟而進行盜版,或販售盜版光碟,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金,並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而常業犯將重處一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並得併科八十萬元至八百萬元罰金,因此網友們可要相當謹慎。 十四、音樂著作權是否只保護具有藝術價值的音樂呢?   
A:不論何種類型的著作,祇要符合「原創性」與「創作性」,不管有沒有藝術價值,都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所謂原創性,指著作必須是著作人自己所完成者,而非自他人著作抄襲而來,所以,並不要求新穎性,而且即使「英雄所見略同」,都無礙於著作之成立。
至於「創作性」,採所謂「美學不歧視原則」,只要具有最起碼之創作性,即為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不須將著作之品質列入考量。因此,著作權法並不是只保護具有藝術價值的音樂,像是古典音樂、藝術音樂等等;也就是說,著作之所以受到法律之保護,並不取決於著作本身是否具有藝術價值,業餘創作者所完成之具「原創性」及「創作性」的音樂著作,即使沒有達到完美的最高境界,也不妨礙其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為什麼著作權的保護,不需要也不應該以著作的藝術價值為前提呢?
這是因為有些創作的新奇性與前衛性,在一開始時也許會遭到大眾的排斥,但一段時間後,大眾也可能接受他們新的表達方式。另外一種例子是,大眾所喜歡的音樂或照片等等,可能會被教育程度比一般人高的人,主觀上認定不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而遏殺創作發展之空間。
所以,任何的音樂著作,不應因其無藝術及教育價值,或因為品味低俗而被藐視,不管其藝術價值的高低,只要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這個原則,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十五、未經電影著作人同意,而依照電影的主要劇情與架構,而改編成電視劇之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A:著作權法明訂,有十一種著作都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項目,包括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和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表演。而所謂的視聽著作則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由此,我們可以相當清楚的知道電影是屬於視聽著作的一種,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如果不是以原版照抄的方式將一部電影重製成電視劇,那就沒有侵害到視聽著作權人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所享有的重製權。 另外,將電影改編成電視劇的行為,是屬於著作權法上所稱的「改作」。而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因此擅自將電影改編成電視劇的行為就已經侵害了電影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改作權。
而法院就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侵害改作權的人加以處罰,如果是意圖營利而侵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侵害,其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權利人所受損害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十六、製作與販售盜版光碟,要負責什麼法律責任?   
A:我們常常在夜市中看到一些專門出售盜版CD、VCD、DVD等光碟的攤位。這些盜版者運用科技工具,在短時間內大量盜拷他人熱賣中的光碟片,讓辛辛苦苦費盡心血錄製完成的正版光碟片的著作權人應該享有的著作財產權益在一夕之間付諸流水。這些不法之徒在盜拷以後,還要把這些盜拷光碟片銷售出去,以便從中獲利。
為了杜絕盜版行為,保護著作人的權利,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之新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意圖營利以重製光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到五百萬元罰金,常業犯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則提高為八十萬元到八百萬元,所得利益超過八百萬元者還可以在其獲利範圍再加重,同時也將製造及販售盜版光碟之犯罪行為改為公訴罪。而為了遏制意圖營利者散布或販賣盜錄、盜版光碟的行為,新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也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當然,除了上述刑事責任外,著作財產權人還是可以依法請求盜拷正版光碟的盜版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可要求五百萬元賠償(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 十七、什麼是公開傳輸權?   
A:公開傳輸權(Right of Public Transmission)就是著作人享有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將他的著作提供或傳送給公眾,讓大家可以隨時隨地到網路上去瀏覽、觀賞或聆聽著作內容的權利。換句話說,就是作者可以將他的著作,不管是文字、錄音、影片、圖畫等任何一種型態的作品,用電子傳送(electronically transmit)或放在網路上提供(make available online)給公眾,接收的人可以在任何自己想要的時間或地點,選擇自己想要接收的著作內容。
十八、為什麼要賦予著作人公開傳輸權?
A:(一) 由於數位科技、電子網路及其他通訊科技的興起,任何著作都可以輕易地以數位(digital)形式存在或呈現,再藉由網路快速地傳送給許多人,對著作權人產生相當不利的影響,傳統的著作權法所賦予著作人的權利,無法充分地保護著作人的權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因而在1996年通過了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WCT)及表演與錄音物條約(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WPPT)兩項國際公約,針對數位化網路環境,明定應賦予著作人公開傳輸權。
(二) 為與國際接軌,促進資訊傳播與電子商務之蓬勃發展,提升著作人在數位化網路環境中之保護,所以修正我國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公開傳輸權,才能確實維護知識經濟及未來數位內容產業的正常發展,維持我國的競爭力。
十九、對著作人賦予公開傳輸權之後,除了合理使用情形外,一般人在網路上有哪些應該注意的問題?
A:(一) 在網路上將文章、圖畫、音樂或影片等著作上載,下載,轉貼,傳送,儲存,都是屬於重製的行為,如果未經同意的話,將會侵害到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
(二) 著作人在網路上的權利,除了重製權之外,另外還享有公開傳輸權,所以重製別人的著作,放在網站上提供給大家瀏覽,觀賞或聆聽,除了要取得重製的授權外,還必須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
(三) 凡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把別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讓更多的人瀏覽、觀賞或聆聽,不但會造成侵害重製權的問題,還會侵害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公開傳輸權。所以透過網路交換軟體將儲存在電腦中別人的著作檔案,主動提供網友下載,以及喜歡把各種資訊貼上網讓大家共享的人,要特別注意了,不要因為一時的疏忽,造成違反著作權法的困擾。
(四) 各個網站或BBS站的版主,對於網友貼上網的文章、圖畫、音樂或影片,如果不確定是作者同意在網路上流通的,最好刪除,免得無端發生侵害公開傳輸權的糾紛。 二十、什麼是公開演出的使用報酬請求權?   
A:公開演出的使用報酬請求權,指當利用人在公開的場所,播放CD、錄音帶或唱片的時候,那些被播放的CD、錄音帶或唱片的錄音著作人或表演人,針對這種公開演出的行為,可以要求播放的行為人,給付使用報酬。
廿一、為什麼要賦予錄音著作人或表演人公開演出的使用報酬請求權?
A:(一) 自有著作權保護制度以來,重製權、散布權和演出權就是三項最基本的權利,而我國著作權法從民國十七年立法開始到今天,對錄音著作就是給予一般著作的保護,不像德、日、韓等大陸法系的國家採取著作鄰接權的法制。
(二) 雖然如此,但是我國對於錄音著作的保護,並未賦予演出權,相較於其他享有公開演出權的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以及享有公開上映權的視聽著作來說,對錄音著作的保護程度,確實是略遜一籌的。這種情形意味著,在公開的場合放映影片或播放CD、錄音帶或唱片,要徵得影片、音樂著作人的同意,可是卻不需要徵得錄音著作人的同意,因為影片有公開上映權,音樂有公開演出權,而錄音著作卻沒有相對的權利。也就是說在公開場合,透過CD、錄音帶或唱片,聆聽到音樂,對於作曲的人要付費,但是對把曲子製作成有聲音的CD、錄音帶或唱片的錄音著作人及表演人,卻不需要支付任何對價,此種情形實有欠公平。
(三)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1996年通過的表演與錄音物條約(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WPPT),明定錄音物製作人及表演人對其錄音物之公開傳達應享有「適當之報酬請求權(equitable remuneration)」。為符合國際保護標準,爰參照法國、瑞士、瑞典、德國:::等許多國家的立法例,給予使用報酬請求權,讓錄音著作人及表演人可以向公開演出的行為人收取使用報酬。
廿二、著作權法對錄音著作公開演出的使用報酬請求權,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A:(一) 錄音著作公開演出的使用報酬請求權,不屬於專有的排他性利用權,而只是一種民法上的請求權。錄音著作人或表演人要求公開演出人支付使用報酬時,未依照其請求支付的話,只成立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不會發生著作權法規定的損害賠償民事責任,也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的問題。
(二) 錄音著作裡面不含表演人的表演,則由錄音著作人自己向公開播放CD、錄音帶的行為人請求支付使用報酬。如果錄音著作裡面灌錄了表演人的歌唱或演奏等表演時,由錄音著作之著作人及表演人共同向公開演出的利用人請求支付使用報酬。
(三) 公開演出的利用人已經支付錄音著作人或表演人其中任何一方使用報酬的話,對另外一方就不必再支付報酬。換句話說,利用人只需要給一次錢,這筆錢由錄音著作人和表演人自行分配,收到使用報酬的一方(錄音著作人或表演人),必須要將所收的錢,分配給沒收使用報酬的另一方(表演人或錄音著作人)。
(四) 要注意的是,所有公開播放CD、錄音帶或唱片的場所,例如百貨公司、大賣場、餐廳、飛機等營業場所,將會因為公開演出CD、錄音帶或唱片這些錄音著作,必然增加一些使用報酬的成本,今後宜列入營業成本上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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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vs「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 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
而且繼承人中一人主張「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也被認為已同樣主張「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拋棄繼承的權利。 繼承人不得只就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拋棄,而須就全部的遺產拋棄,此當然包括財產。
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親人過世,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讓自己有保護能力 並保護家人,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 各位請將這個訊息傳播出去,希望能降低自殺率,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 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 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 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 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 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
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 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 死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 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
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
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 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 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
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死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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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12星座情人回收再利用
舊愛還是最美的?是找回舊情人相聚最美,還是把他留在記憶裏才是最美?看看星座分析吧,不然復合後很可能重蹈覆轍,又是一場悲劇收尾! 白羊座   白羊座情人可以再利用的價值實在不多,或許他們的熱情或是衝動溫暖是可以再回收的理由之一,但是那種熱情很快就會消退,老實說,新鮮的事物對白羊座比較有趣。 金牛座   他們的好處可多了,雖然之前的分手會在他們心理留下一些小瑕疵,但是他們仍然會對你很好,用力賺錢、請你吃大餐、給你穩定的生活,努力的不要讓自己再被fire掉。 雙子座   雙子座情人跟舊雜誌一樣,雖然都是些老笑話,聽過的八卦,但是每次上美容院理髮廳時,那些舊雜誌都可以再一次被翻閱,偶爾還是會覺得好笑。 巨蟹座   善良的巨蟹座很容易重回舊情人身邊,他們無論怎?被傷害也是無怨無悔的照顧著你,做飯給你吃,幫你掃地洗衣服,只要你說得出來的他們就會乖乖的去做,這樣的舊情人真好。 獅子座   現在大家都看DVD,錄影帶幾乎都被擺到一旁去了呢!獅子座的舊情人也一樣,重回他們身邊如同拿出一卷錄影帶看一部值得回味的老電影? 屬於固定星座的獅子座,其實死性子很難改變的,就算你把他撿回來,你還是得忍受他的臭脾氣。 處女座   他們最喜歡服務情人,再利用的價值可是相當的高,或許不會帶你去出國旅行,或許不會帶你去五星級飯店,但是日常生活卻把你照顧的無微不至,更是任勞任怨服務你到生命的盡頭。 天秤座   天秤座的人細心體貼,他們總是會替你著想,善良的他們總是把自己的需要擺在最後一位元,先滿足你的需求再說,這樣的情人不知道?什?你當初會想要丟掉呢? 天蠍座   天蠍座舊情人真的很麻煩,當初可能是他哭著回來找你,不過在新一段的關係當中卻又一直沒有安全感且不能將過去的傷痛忘懷,對於某些人來說這會是一段相當難熬的過程。 射手座   無論他們變得有多新鮮,多不同,但是他們的死性子不變,那就是愛玩,陪你吃喝玩樂可以,要他們負擔責任總是很困難,這樣的舊情人再利用的價值相當的低啊! 摩羯座   摩羯座舊情人就像是經典古書,隱藏著許多的有用的知識與智慧,但是老舊的外表總是不討喜,只有懂得欣賞的人才會知道他們的好。 他們的態度總是冷冷的,或是不擅長處理一些關於情感的問題。 水瓶座   他們喜歡和人一起分享知識,喜歡和人一起討論生活中的大小事情,但是真的叫他們去賣命的替你工作恐怕很難,他們喜歡精神上的契合,而不是回來當你的奴隸。 雙魚座   纖細敏感的他們是脆弱易碎的玻璃瓶,用過再回收的功用包括了插花,當擺飾之外還可以拿來給阿媽醃菜哺,對雙魚座來說舊情人再次相會,還是跟新的一樣,他們會送花請吃飯,開車接送,但是雙魚座的人有時後性格被動且不實際,生活當中真的用的到的機率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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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難選ㄉ心理測驗...
超難選ㄉ心理測驗...1、哪種情況你能接受呢?早上醒來後,突然發現… A、發現自己全身赤裸睡在通往學校的路上。 B、隔壁睡著全身一絲不掛的怪老頭。   【解答】:你對異性的要求 A、你希望他能尊重你心裡的感受。當你發生事情需要幫忙時,他能 夠在身邊守護你、溫柔地對待你。發現你光著身體睡著了,馬上幫你 披上衣服並溫柔地對你說「會著涼唷!」 B、你是個很重視外表的人,你希望你喜歡的他懂得如何裝扮自己, 而且必須很有品味,跟他走在一起要不失你的面子,最好大家都能對 你露出欽羡的眼光,這樣的你小心遇人不淑。   ------------------------------------------------------------------------- -------------   2、你會選哪一種男女朋友? A、一年只能與他相會5分鐘。 B、一年裡他分分秒秒都待在你身邊。 【解答】: A、你選擇了一年只能相聚5分鐘的情人,天啊!?你真是如此冷漠 的人嗎?其實不然,你如果喜歡上一個人,會願意與他一起奮鬥,即 使再苦也心甘情願,你是個很重感情的織女。 B、連上廁所也要心愛的他陪伴在你身旁,外表看來好像感情很濃密, 但這其實不過是表面罷了。當你單戀他時熱情如火,但正式交往後熱 情馬上就冷卻了,可以說是非常善變的人。   ------------------------------------------------------------------------- -------------   3、想成為童話故事中的哪位女主角? A、大家叫都叫不醒的睡美人。 B、最後被大野狼吃掉的小紅帽。 【解答】:你的失戀型態為何? A、你的個性相當內向,即使你已經將告白情書寫好了,還是不敢寄 出去,結果準備送他的巧克力都放到過期了。只敢遠遠地看著他,整 天胡思亂想,再不行動的話,真的要失戀了。 B、只要你喜歡上某人,絕對會馬上告白,而且還整天跟著他,甚至 自告奮勇要照顧他的生活起居。也不管對方對你是何種感覺,只要自 己喜歡就放手做,這樣小心會被對方討厭。   ------------------------------------------------------------------------- -------------   4、如果你會選哪一個? A、吃食人魚大餐。 B、讓食人魚請客。 【解答】:遇人不淑的可能性 A、你是個頭腦相當清楚,不容易被旁人左右的人。社交能力佳,個 性也非常隨和,馬上就能跟任何人打成一片,不過,你絕對不會讓自 己掉進危險的環境裡,很懂得要如何保護自己。 B、當有異性要追求你時,你的外表也許會故意裝成一副有所矜持的 樣子,但其實你的心裡早已非常雀躍。等對方再灌點迷湯,你就會飄 飄然,最後完全忘了自己的立場而任人擺佈。   ------------------------------------------------------------------------- -------------   5、你寧願選擇以下哪一種情況? A、每次男朋友只要看著你的臉,就會噗嗤大笑。 B、你只要一看到男朋友的臉,就會忍不住要捧腹大笑。 &n bsp; 【解答】:阻礙戀情的情結 A、你對自己很沒有自信,你是不是經常在問自己「怎麼可能會是 我?」。對於愛情的態度相當消極,就算有喜歡的人也不敢向他告白。 其實每個人都有他自己的長處,你要樂觀一點。 B、你是個個性好勝、又自信滿滿的人,根本不把與你相同年齡的男 孩子放在眼裡,總覺得他們很幼稚,其實你有一點戀父情結傾向,會 喜歡上老師或學長,將來會和年長男性談戀愛。   ------------------------------------------------------------------------- -------------   6、你們第一次約會的時候發生了什麼事情? A、他的褲子掉了。 B、你的裙子掉了。 【解答】:約會時發生的失誤狀況! A、你是不是每次約會時,都不知道該穿什麼衣服好呢?他喜歡紅色, 但今天你的幸運色是藍色....,每次都猶豫半天,還是做不了決定,所 以每次約會都遲到,小心哪天他不等你了。 B、你是個相當自我的人,從來不在意他人的感受。明知他喜歡復古 的打扮,你卻將自己打扮成龐克女郎赴約,讓他覺得好失望。如果你 再這樣下去的話,他可是會離你遠去的喔~   ------------------------------------------------------------------------- -------------   7、以下兩種情形,你會選擇哪一種? A、一個星期都動彈不得。 B、整整失眠一個星期。 【解答】:你是自由戀愛派?還是相親派? A、你是屬於相親派,因為你很怕麻煩,覺得靠自己找對象不保險, 萬一被騙了,受傷的人是自己,透過相親的話至少能掌握對方的狀況 與家世背景,遇人不淑的可能性就可降低。 B、你是標準的自由戀愛派,認為只有自己才最清楚自己喜歡什麼樣 的人,你會努力地尋找人生伴侶,就連睡覺作夢時也在想這件事。一 旦發現理想對象馬上展開行動,擄獲他的心。   ------------------------------------------------------------------------- -------------   8、你會選哪個? A、你上廁所時被他看到了。 B、他上廁所時被你看到了。 【解答】:找出你的色情程度 A、只要一看到雜誌上的色情報導,或是看到電視上的一些親熱鏡頭, 你就會不自覺地臉紅害羞。在異性眼中的你是個純情派,但其實你早 就有過這些親熱體驗,只是不說出來罷了。 B、隨著年齡的增長,你對於這方面的事會更加感興趣。你會看相關 雜誌、書籍吸收知識,所以難免會被人誤以為你非常好色。但其實你 只是知道而已,卻從未有過這方面的經驗。   ------------------------------------------------------------------------- -------------   9、一定要選其中一個當男朋友的話,你會選誰? A、身高40公尺的超人。 B。身高15公分的一寸法師。 【解答】:會跟什麼樣的人結婚呢? A、你的未來老公,應該是個值得依賴的人,個性穩重、能保護軟弱 的你,他的年紀應該會大你很多,且事業有成,足夠讓你擁有幸福安 穩的生活。 B、你的未來老公會是個可愛的大男孩,有點小任性,喜歡向你撒嬌, 你就像他的媽媽一般地對他照顧的無微不至,他的年紀應該是比你小。   ------------------------------------------------------------------------- -------------   10、如果你是一個合成的人,你會選擇下列哪一個? A、大猩猩的臉,藤原紀香的身材。 B。松島菜菜子的臉,企鵝的身材。 【解答】:你是個花心的人嗎? A、你是個好色女,當男性追求你時,雖然嘴裡說不行,但是你的手 卻緊緊握著他的手。就算結婚了,若有人想追求你,還是會移情別戀。 B、在其他異性面前你的態度都是非常自然,可以跟他們談笑風生, 難免會讓人以為你是個花心少女。其實你的心中只有他,不會變心。   ------------------------------------------------------------------------- ------------- 11、你會選擇下列哪一種錄影機? A、只能快速放映的錄影機。 B、只能慢速播放的錄影機。 【解答】:你會在何時結婚? A、你是超積極的行動派,只要找到意中人,就會馬上摒除所有的障 礙,只想跟他生活在一起,很有可能在22歲左右就嫁為人婦了。 B、你是屬於小心謹慎派,就算已經有了心上人,也不會馬上急著結 婚。你認為必須等到彼此瞭解後再談婚事,因此可能會錯過好機會。   ------------------------------------------------------------------------- ------------- 12、如果一定要給男朋友吃其中一種的藥的話,你會讓他吃以下哪一種? ; A、一吃就會放屁放個不停的藥。 B、一吃就會流鼻涕流不停的藥。 【解答】:將來你會是怎樣的太太? A、你是先生的開心果,每天都會為家人製造出許多歡樂,雖然你的 個性有點迷糊,不過會是一個惹人疼愛的好太太。 B、你有一點陰險,表面上對先生好像唯命是從,但卻經常在背地裡 罵他是大笨蛋,這樣的你很有可能成為惡妻唷!   ------------------------------------------------------------------------- ------------- 13、你會選擇哪一個? A、被吸血鬼吸血。 B、喝吸血鬼的血。 【解答】:夫妻吵架是什麼狀況? A、你是個相當固執的人,一旦吵架了,就一整個星期都不跟他說話, 也不會做飯給他吃,甚至連正眼也不會看他,就像梅雨季一樣,會繼 續冷戰好久好久。 B、你們一旦吵架了,家裡一定是杯盤滿天飛,滿地都是碎玻璃,你 還會大聲對罵,不過暴風雨馬上就過去了。罵完後就將東西收拾一下, 就好像沒事發生般。   ------------------------------------------------------------------------- ------------- 14、你寧願選擇下列哪一種很糗的情形? A、站在隔壁班同學的面前大喊「給我麥香魚和小可!」 B、在麥當勞櫃台前大喊「我要台北到高雄的自強號兩張!」 【解答】:你的小孩個性如何? A、你將來小孩的個性非常的乖巧、服從,不過就是有點太內向了, 總是給人軟弱好欺負的感覺。 B、將來你的孩子非常活潑好動,對你來說,教育孩子的工作會相當 辛苦,你經常要扯著喉嚨罵他們。   ------------------------------------------------------------------------- ------------- 15、你會選擇哪個遊戲玩? A、在火山岩漿中衝浪。 B、撐遮陽傘從高空降落。 【解答】:你們的休閒活動是? A、你們都喜歡運動式的休閒活動,平常會相偕去打打網球、游游泳 或開車兜風,很喜歡做戶外的休閒活動。 B、你們兩人都喜歡室內休閒活動,假日一到就相偕去聽演唱會或音 樂會,有空時就一起去看個午夜場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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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資訊 99/02/23
台股週一開虎年紅盤,早盤以大漲178點開出,一度站上7600點之上,2月期指同步進行結算,率先演出開高格局,多單趁勢拉高結算出場,漲勢壓回。觀察類股紅光滿面,其中玻陶大漲逾5%居冠,而升息受益股的金融股漲幅則逼近4%,為主要支撐,其他的傳產股包括鋼鐵、食品、塑膠、百貨類的漲幅也超過2%,至於成交值比重佔67%的電子股卻後繼無力,僅上漲0.95%,終場加權指數勁揚118.2點或1.59%,以7560.04點作收,成功回補缺口,成交值縮減至944.37億元。

從籌碼面角度來看,至1/22以來外資連續賣超台股現貨達15天,累計賣超金額超過1500億,平均單日淨賣超金額達102億,大盤從8395點反轉大跌1315點,外資買盤撤守是主因,不過我們觀察封關期間以及週一匯率情況,新台幣翻升、人民幣週一亦有轉強訊號出現,外資再連賣15交易日後,週一轉小買34億元,雖然金額不大不過從步調來看最大賣壓應已過,我們預期一旦外資賣超緩解,或出現回補動作,對於台股信心面而言都是不錯的挹注。

技術面來看,受到歐美股市大漲帶動,台股今天以大漲近180點開出,盤中指數重登7600點,不過由於台股指數已進到半年線壓力區,又臨近下降月線反壓,7600點以上解套及7100點搶反彈獲利了結賣壓出籠,週一收一根收帶上影線黑棒,加上成交量未能放出,顯示市場對台股後勢仍有疑慮,追高趨於謹慎,不過由於全球股市走穩,加上經濟數據又傳佳音,預估台股短線不易重挫,短期指數可能在7400點到7650點震盪整理。

由於月、季線仍交叉向下,盤勢先以空方架構來看待,指數反彈須化解套牢賣壓及面臨月線反壓,故彈升之際心態仍應謹慎,提防盤勢轉弱指數再壓回的風險。台股跌深回彈,股價修正幅度大的個股,近期應較有表現空間,可留意如太陽能、記憶體、封測、部分IC設計等族群;惟操作應短進短出,若盤勢轉弱即應嚴格執行出場策略。

預期本週多方是有可戰的空間,不過市場對於中、美雙雙升息帶動趨勢漸明,中長線持股恐見異動,台股指數反彈高點可先看7700-7800點,短期內應是個股表現走勢,金融類股及業績優的傳產股與電子股,可做為搶短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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