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7月1日起,省政府規章夾帶“私貨”,將不予立項!9日,省政府辦公廳公佈《廣東省人民政府規章立項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審查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立法聽取意見工作規定》等4項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其中,《廣東省人民政府規章立項辦法》(下稱“立項辦法”)規定,如省政府規章項目立法目的不明確或者明顯存在“部門利益”,將不予立項。
  每一部法規規章都應當接受是否存在“部門利益法制化”的拷問。這四項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對制定法規規章時如何過好“立項關”、“專業關”、“審查關”、“民意關”,避免“部門利益法制化”作了明確規定。比如立項應保證社會公眾有效參與,起草可委托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審查應重點查有無違法設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時應聽證等等。
  【第1關】“立項關”四種情形將不能立法
  在規章立項方面,立法辦法還明確了下列情形下規章項目將不能立法,包括:超越政府規章制定權限範圍;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可以通過制定規範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措施予以調整,沒有必要專項立法;未提出規章草案建議稿及說明,或者建議稿及說明內容存在較大缺陷,不宜立項等。
  而在與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密切相關,促進改革發展、維護社會穩定迫切需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公眾重大權益,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建議立法且立法條件基本成熟的,實施上位法迫切需要,擬採取的主要制度、措施已有一定實踐基礎,立法條件比較成熟等情形下,省政府規章可以優先立項。
  【第2關】“專業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可委托第三方起草
  本屆省人大常委會創新立法工作機制,把地方性法規委托高校專家團隊等第三方起草,既增強了立法的科學化,又可有效避免“部門利益”對立法的影響。
  本次出台的《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工作規定》(下稱“起草工作規定”)亦借鑒了這項創新舉措,提出省政府在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時,起草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大專院校、科研機構或者社會組織起草。
  起草工作規定同時明確,一方面,地方性法規的起草工作,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立法建議的部門協商確定。另一方面,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責或者內容複雜的規章,可以由相關部門共同協商確定起草單位,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指定一個部門組織起草、有關部門參與,共同負責起草工作。但是,重大、緊急的立法項目,可以由省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起草工作規定特別羅列了五種情形下法規規章應當由省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包括:(一)規範共同行政行為的;(二)涉及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綜合性較強的;(三)主管部門不明確的;(四)上級機關指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起草的;(五)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起草的。
  【第3關】“審查關”重點審查有無違法設定行政許可等
  對法規規章進行審查,是避免“部門利益法制化”的重要一關。《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審查工作規定》(下稱“審查工作規定”)明確,應重點審查法規規章送審稿有無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收費等措施,有無違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或者違法增設其義務。
  審查工作規定還明確從最廣泛的民意出發開展立法工作,要求省政府法制機構應審查法規規章有無按照規定征求相關行政機關、行政管理相對人以及其他公眾的意見,有無採納各方面提出的合理性意見和建議,有無充分協調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分歧。
  同時,省政府法制機構應書面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社會組織的意見,通過門戶網站或者報刊等方式公開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對合理意見應予以採納。而針對立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應深入調查研究,並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意見。
  此外,有關部門也要審查擬設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有利於改進行政管理,是否方便操作,是否有利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立法時機是否成熟等。
  【第4關】“民意關”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時應開聽證會
  如何從“部門立法”到“開門立法”,使公眾真正參與到法規規章制定過程中?《廣東省人民政府立法聽取意見工作規定》(下稱“聽取意見工作規定”)要求,立法調研應根據立法項目的不同特點、複雜程度和立法要求,兼顧省內與省外、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行政主體與行政管理相對人,深入基層直接聽取基層單位、行政管理相對人和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並形成調研報告。
  聽取意見工作規定明確,起草、審查法規規章,應召開立法座談會,聽取相關行政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並通過起草單位門戶網站、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門戶網站或者報刊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與往常公開征求意見的形式有所區別的是,按照規定,今後公開征求意見還應簡要說明立法背景、主要問題等內容。
  值得註意的是,對於擬設定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措施,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事項,專業性、技術性比較強,情況複雜,牽涉面較廣等情形,有關部門不僅要征求相關利益方的意見,還應召開立法論證會聽意見。而在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情形下,相關部門應召開立法聽證會聽取意見。
  從有關要求來看,對於召開聽證會的規定也相當嚴格。比如,參加立法聽證會的人員應包括相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代表和專家學者、行業代表、行政管理相對人等;立法聽證會應根據行業特點、專業知識和報名順序,按照持不同觀點的各方人數基本相當的原則確定參加人員。
  此外,聽取意見工作規定提出,省政府將設立立法咨詢專家庫,聘請法律和其他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為起草、審查法規規章提供咨詢論證。
  南方日報記者 辛均慶  (原標題:政府規章夾帶“私貨”將不予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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