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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言瑩 通訊員 楊建軍
  晨報訊 親生父親沒辦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獨生子女證),退休後申領計劃生育獎勵費5000元受阻,因此狀告區計生委,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日前,二審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張先生1994年和前妻結婚,次年生下女兒。之後夫妻感情轉淡,雙方於1998年調解離婚,女兒隨前妻共同生活。2012年,張先生辦理養老退休手續,他向街道計生委申領計劃生育獎勵費,卻被告知沒有《獨生子女證》不能領取。張先生隨後將區計生委告上法庭。
  虹口區法院審理髮現,張先生與前妻幾乎不來往,與女兒也10多年沒聯繫,也始終未辦理過《獨生子女證》。虹口區計生委收到張先生申請後,向區檔案館查詢,未發現張先生的獨生子女登記檔案,於是書面告知不能享受獨生子女獎勵。
  “我只有一個女兒是事實,怎麼就不讓我領獎勵費呢當年也沒有工作人員提醒我去辦啊。”張先生認為,街道相關部門有責任和義務在他符合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時候通知他辦理。
  虹口區計生委認為,領取《獨生子女證》是公民一種自願申領行為,不具有通知的法定職責。且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公民領取計劃生育獎勵費的條件之一是必須持有《獨生子女證》。
  法院認為,計劃生育獎勵費是上海市對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自願不再生育的本市戶籍公民給予的一次性獎勵。但申領獎勵費應該符合相關的法定條件。《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自願不再生育的公民,在子女年滿16周歲之前,由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其頒發《獨生子女證》。持有《獨生子女證》的公民,可享受在年老退休時,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現在,張先生的女兒超過16周歲,張先生已不能領取《獨生子女證》,所以不具備持證領取計劃生育獎勵費的條件。該案提醒市民,滿足領取《獨生子女證》條件的,應在孩子16周歲前抓緊辦理。這是自願申領行為,不具有通知的法定責任。
  (原標題:缺獨生子女證 退休難拿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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